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