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被告乙○○
弄26號5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苗交簡字第4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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