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劉寶連
童賢文 童賢慧 陳彩鳳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華 等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榮華、 王吉良王志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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