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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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債權人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士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鼎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表明聲請人即債權人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邱鼎驊請求新台幣1406,17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提出邱鼎驊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提出之補正狀,仍不足以證明得向邱鼎驊請求新台幣1,406,170元釋明之依據,於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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