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上訴人 陳奕瑋 訴訟代理人 曾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宗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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