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姚淑鈴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人×43元×10份=3,44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一)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二)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有無擔保品、債權金額、債權發生原因、債權人地址、電話等資料。
五、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7日起至107年2月6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5年2月至106年
5月、106年7月、107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101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07年2月6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三、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一)房租10,000元、管理費1,115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清晰之管理費繳款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二)電費500元、水費125元、瓦斯費500元、手機費1,435元:請提出請提出105年2月迄今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另請說明高額手機費之必要性。
(三)福利金105元:請說明福利金之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交通費1,5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
十四、請說明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