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再字第1號聲明人 鄒忠義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 劉秀番 即 劉秀香 之繼承人間請求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111年度原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48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亦為同法第495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原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審聲請,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1頁),抗告人不服上開原裁定提起抗告(其固以提出「民事異議狀」,然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該異議視為抗告),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1月7日屆滿,而抗告人遲至同年12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狀,已逾不變期間,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麗玉
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