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劉邦熾 被告 楊榮昌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4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已經告訴人劉邦熾對被告楊榮昌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