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 陳威錡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豈宏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2樓增建物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4,000元。」等語,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增建物之價額核定之,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主張增建物面積約16平方公尺(待測量),而原告取得系爭建物拍定價金每坪12.5萬元(即每平方公尺約3.78125萬元),有系爭建物拍賣資料在卷,依前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0.5萬元(計算式:3.78125萬元/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00巷00號2樓」之房屋稅籍、第一類建物登記資料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