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林岱慶 法定代理人 徐妮婭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被告 蘇詒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路000號11樓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15283元。
」等語,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額核定之,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及按月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前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809,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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