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7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周季瑤 債務人 黃皓聲 即 黃柏元
彭韻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皓聲即黃柏元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彭韻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5,59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黃皓聲即黃柏元自11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5,59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彭韻瑚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72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5591元彭韻瑚、黃皓聲即黃柏元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145591元彭韻瑚、黃皓聲即黃柏元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145591元彭韻瑚、黃皓聲即黃柏元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5591元彭韻瑚、黃皓聲即黃柏元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