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原 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原 告 黃文彥
被 告 黃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全間請求容忍建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裕岩營造有限公司依據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為
請求,原告黃文彥依據土地相鄰關係而為請求,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後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以及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