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原   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原   告  黃文彥
被   告  黃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全間請求容忍建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裁判費,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裕岩營造有限公司依據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為
  請求,原告黃文彥依據土地相鄰關係而為請求,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後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以及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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