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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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楊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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