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張玉惠 、 吳錫勳 即 吳建勳 間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彰化縣○村鄉○○○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
全體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