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被   告  黃敬翔 (原姓名 黃傑
       詹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肆
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僅得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文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