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1號抗告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原審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2月25日送達。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4年3月2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並已於同月30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業於同年4月21日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用,復有裁判費查詢表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