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聚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裘金亮 被告 翔禾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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