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何鴻龍 被告 林芳棋林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2,5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3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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