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 莊淑燕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㈠未列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具體姓名、住所或居所;㈡未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請列明欲請求塗銷何筆不動產、何筆抵押權);㈢未具體表明請求之理由及依據(按:原告似非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㈣系爭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起訴程式,並按請求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