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家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犯罪事實要旨欄所載「 顏家威 」,均應更正為「嚴家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犯罪事實要旨欄,將被告之姓名誤載為「顏家威」,然被告姓名為「嚴家威」,顯為誤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