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藝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6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尤藝錡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