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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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永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柒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