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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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號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33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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