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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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有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汪亭佑 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提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陳報其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聲請人於107年9月日收受前項裁定,雖於107年9月7日具狀陳報主管機關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債務人之組織報備文件或設立登記資料等情,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尚難遽以認定汪亭佑即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獨資負責人,且亦無從查知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組織型態,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