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贊楊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向台灣台中地方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經該院以九十年度執八字第一三二五八號執行在案,並囑託本院代為執行(九十年執助字第一二二號),嗣經本院命債務人提出囑託執行之五張支票未果,且支票現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轄區內,本院無從查扣變價,而將執行案卷送返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自行辦理,本院已非執行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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