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被告墾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祥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受僱於被告墾億開發有限公司之證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