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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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再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欠佳,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之次數,與其施用毒品之行為係以毒品戕害自我身心,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所生危害非鉅,暨犯罪後能坦白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