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撤字第1號原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被告乙○○
丁○○己○○丙○○戊○○庚○○○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辛○○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前以本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三九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原告主張其為臺中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0一四八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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