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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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段1小段365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含申報地價或公告地價者)。
二、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複丈結果有關被告占用臺北市○○區○○段1小段365地號之土地面積。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政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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