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扶助律師)
陳郁芬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署名欄「審判長法官董武全」,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誤載之情形,依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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