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之聲明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
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