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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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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