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七七九號),本院認不宜行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以:詳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然該規定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刪除,並自同年月十三日生效施行,是以,被告被訴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庭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