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362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桃監裁罰字第裁52-Z1B000306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6年5月8日上午9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66.6公里處,其欲變換車道準備下楊梅交流道,其由內線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突然右側有車切換車道,伊便踩煞車,煞車後,伊之車滑向外側車道,突然右後方有一車號00-000號大貨車朝伊車之右前車頭直接撞擊,伊當時係正常變換車道,因而提出本件異議云云。
二、經查: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顯示,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右車輪之煞車痕係自內側車道與中線車道之分道線附近開始,向右前方延伸,至外側車道止,而車號00-000號大貨車之滑痕係在異議人上開自小客車煞車痕之右前方,自外側車道始,向右前方延伸,至路肩止,再往前方即大貨車之散落物、QV-9
097號自小客車、傾倒之FM-821號大貨車,再參諸異議人上開異議理由,本件車禍顯因異議人於自內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時,未充分注意中線車道之行車動態,以致於行將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時始突然發現中線車道之來車,因而緊急煞車,致其車輛失控,而續往右前方外側車道滑行,致與本在外側車道右後方行駛之FM-821號大貨車發生碰撞,其之駕駛行為自與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有違,異議人辯稱其係正常變換車道,委無足採,是以,異議人之本件異議無理由,原處分機關據而依異議人所涉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3000元,並依該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即核無不合。原處分機關之上開裁決於法無違,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