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97年9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5,462元,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175%│││9,022│友信, 梁龍 │8月01日起│││││元│貴││││├──┼───┼─────┼──────┼──────┼───────┤│2│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12,597│友信,梁龍│8月01日起│││││元│貴││││├──┼───┼─────┼──────┼──────┼───────┤│3│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11,167│友信,梁龍│8月01日起│││││元│貴││││├──┼───┼─────┼──────┼──────┼───────┤│4│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12,676│友信,梁龍│8月01日起│││││元│貴││││└──┴───┴─────┴──────┴──────┴───────┘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22│友信,梁龍│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97│友信,梁龍│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67│友信,梁龍│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梁│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76│友信,梁龍│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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