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雍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347,32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3,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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