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告 邱美芳

被告 黃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9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435,000元

1

利息

435,000元

108年7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5+154/365)

5%

117,926.71元

小計

117,926.71元

合計

552,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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