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告 邱美芳
被告 黃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9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435,000元
1
利息
435,000元
108年7月10日
113年12月10日
(5+154/365)
5%
117,926.71元
小計
117,926.71元
合計
552,9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