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 謝銘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2371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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