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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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逸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基簡字第2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蘇逸峰 」應更正為「蘇逸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有所誤寫,應將誤寫之「蘇逸峰」更正為「蘇逸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