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三號再抗告人 仇泰山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仇泰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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