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顏毓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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