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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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7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9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伍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被告所有座落於台北縣三重
市○○路○段97之14號4樓之房屋,並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28日交還房屋,被告隨即將房屋出租他人,但卻未將房屋
押租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退還原告,該房屋押租
保證金扣除6月21日起至6月28日之房租4,000元、水費815元
、電費1,108元及瓦斯費998元後,被告應返還原告23,079元
,經原告多次向三重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被告均置之不
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調解通知書
、被告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以:依租
賃契約書中第18條第2點之規定,租賃期間內原告如有違背
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被告處理,原告絕不異議,且當時於
交屋時就已經講好押租金要沒收,電子郵件是伊算完後從伊
女兒信箱發出去的等語,資為抗辯。
二、法院之判斷:
(一)兩造對於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之真正,以及系爭房屋於94
年6月28日已返還交付被告、而被告所收受之押租金尚有
30,000元尚未返還之事實既不爭執,則本件爭執之點即在
於:兩造對於押租金應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究係依照租
約規定方式抑或事後有達成其他合意?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辯稱其並未答應押租金只扣一個月云云
,惟據原告提出由被告寄發予原告之電子郵件之內容,載
明「兩個月三萬元押金依租賃合約第18條規定處理如下~
~30,000-15,000(一個月解約款)-5,000(6/20~
6/30房租)-5,000(預留代扣水電、瓦斯費)餘5,000元
,請E-MAIL告知應匯入之帳戶」,足見被告確有同
意,將兩個月押租金扣除一個月租押金,以及其他費用,
並願意將餘額歸還原告等情。再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曾答
應原告若趕快把房子租出去,就不扣一個月的押租金云云
,惟此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不足採。從而,本件被告所收受之押
租金30,000元,依兩造合意處理之方式為:扣除一個月的
押租金15,000元、6月21日起至6月28日止之租金4,000元
、水費815元、電費1,108元及瓦斯費998元後,原告請求
被告返還8,079元之押租金部分以及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
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但書、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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