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C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5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