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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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
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其他一切債務(包括保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5月15日起至124年5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9年
6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700,000元;同時相對人丙○○亦於②89年6月14日③89年6月30日邀同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②8,730,000元③27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6月14日②119年6月14日③119年6月14日止,約定①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27年共分324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並約定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而視為全部到期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與相對人丙○○自①98年1月15日②③97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252,464元②③8,758,353元,總計12,010,8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借據影本3件、繳息記錄查詢2件、繳息明細查詢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擔保債權設定之最高限額僅10,800,000元,故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逾此最高限額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內,併此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07│建│2,305.00│100000分之1604│├──┼───┼────┼───┼───┼─┼────┼───────┤│002│臺南市○○區○○○段│207-2│建│11.00│100000分之160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市東區慶│臺南市東│9層樓房│45│46│64│20│17│平│鋼筋│6.│平│全部│││60│東街11○號○區○○段│鋼筋混凝│.5│.6│.2│.8│7.│方│混凝│97│方││││││207地號│土造│3│6│1│7│27│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光華段165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10;││光華段16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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