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95年度訴字第1823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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