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人 施姵妤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應增列如附件之更生方案原裁定附件清償分配表中之說明(五)之內容應更正如本次附件清償分配表中之說明(五)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就如主文所示部分有誤寫、務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