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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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98號
郭子彥 (即王玲芳之繼承人)
郭子佑 (即王玲芳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警仁 (即王玲芳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計算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筱祺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33萬1,593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7月14日
2.83%
5萬75.59元
2
違約金
233萬1,593元
113年11月12日
114年5月11日
0.283%
3,272.09元
3
違約金
233萬1,593元
114年5月12日
114年7月14日
0.566%
2,313.96元
小計
5萬5,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233萬1,593元+5萬5,662元
238萬7,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