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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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 曾基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
法官蘇姿月
法官張競文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衿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