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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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聲請人 馬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9年度台上字
第31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
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
法官蘇姿月
法官張競文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衿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