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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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

聲請人 林拓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奇偉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306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列事件各

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

法官蘇姿月

法官張競文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衿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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